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私募基金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5-06 13:40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私募基金业务(第三章第九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法规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三)私募基金业务的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四)登记备案
 
 
  (五)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六)资金募集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承诺收益或不受损失。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4.投资者如实提供信息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七)投资运作
 
  1.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3.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
 
  4.私募基金业务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7.重要资料保存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八)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九)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1.私募基金子公司的总体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范。
 
  (2)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3)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原则: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4)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
 
  (5)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
 
  (6)划分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2.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
 
  (1)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⑤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⑥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3.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规则
 
  (1)基金管理机构: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2)自有资金投资要求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3)闲置资金使用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4)对外担保禁止
 
  (5)保荐与投资互斥
 
  (6)禁止行为
 
  ①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外的投资标的;
 
  ②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③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
 
  ④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7)人员条件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4.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1)统一管理;
 
  (2)确保管理控制力;
 
  (3)合规与风险管理;
 
  (4)内控制度、合规风控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5)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
 
  (6)信息隔离;
 
  (7)交易行为日常监控;
 
  (8)证券投资行为管理;
 
  (9)后台支持;
 
  (10)风险处置。
 
  5.自律管理措施
 

 
  (十)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行业自律管理
 
  (1)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2)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3)信息共享机制;
 
  (4)制定规则、执业检查;
 
  (5)自律惩戒;
 
  (6)投诉处理机制。
 
  2.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釆取有关措施。
 
  (2)诚信管理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3)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3.法律责任
 
  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于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上述办法特别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