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9 11:34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第三章第八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2.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
 
  (1)推荐企业挂牌;
 
  (2)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
 
  (3)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4)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5)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
 
  (6)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7)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8)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9)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10)推荐企业展示;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应当于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1)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2)取得区域性股权市场中介机构资格;
 
  (3)持股情况、中介机构资格发生变化;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2.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应当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度业务开展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管理要求
 
  1.证券公司作为运营机构股东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相关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的管理规定。
 
  2.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落实《规范》及相关自律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3.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