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4 13:48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第三章第七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业务的主要规则
 
  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基本概念: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其他主要规则: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本节简称《业务协议》)。
 
  ③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人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④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1)基本概念: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2)其他主要规则: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③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1)基本概念: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2)其他主要规则: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③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二)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
 
  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①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②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③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④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1)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①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客户;
 
  ②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③证券公司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的,交易所向中国结算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
 
  ④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交易所备案。
 
  (2)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
 
  ①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
 
  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③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交易所备案。
 
  3.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异常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或质押现金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③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④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⑤质押券中的债券到期的。
 
  发生前三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其中,证券公司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络或系统公告。证券公司因违约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应向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