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5-20 15:0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第四节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一)注册制度
 
  1.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的原因
 
  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产品种类极大丰富,涵盖开放式、封闭式、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等多种形式,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基金产品的严格管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2.公开募集基金的注意事项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二)基金注册的申请
 
  1.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其中,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的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7)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8)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0)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3)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4)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5)争议解决方式;
 
  (1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8)风险警示内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1.基金的发售条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