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5-05 11:1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1.承担基金监管职责的部门
 
  中国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内部设有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2.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规定,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进一步明确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基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总体要求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协调有序。
 
  4.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职责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如果任其继续进行交易,极有可能会破坏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机构以及基金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机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在基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相关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4.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6.依据《公务员法》以及中同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但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