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优先认购权条款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8 11:24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五章第四节优先认购权条款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1.优先购买权条款
 
  (1)定义: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PE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条款可表述为:“当被投企业的其他普通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在同等条件,投资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2)优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保护了出让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2.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设计
 
  (1)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基于公司人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享有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该条又授权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故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2)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或取消股东优先购买权
 
  由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自然属于股东的非固有权,因此公司章程可以予以限制或取消,当然这种限制和取消须公平合理。
 
  (3)公司章程可就股权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择一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措施,似有重复限制、浪费立法资源和抬高股权交易成本之嫌。如果股东也认为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没有同时存在必要的,则公司章程可就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择一规定。
 
  (4)公司章程应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由于公司法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较粗略,不够全面和具体,容易在实际执行时引发争议和纠纷。为了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公司章程有能力也有必要在遵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比如,对“同等条件”的含义及界定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