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08 09:57

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考点1.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考点2.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和自律机构三大类。

考点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考点4.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收益人。

考点5.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考点6.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考点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考点8.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公司等。

考点9.只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考点10.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机构。其具体业务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红利发放、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与保管等。

考点11.目前,在我国承担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工作的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