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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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二 企业主体基础知识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