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合伙企业法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5-14 11:36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三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经营组织,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人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形。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法定退伙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出现,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又被称为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作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其该名合伙人失去合伙人资格。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