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信用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5 13:2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信用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七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4)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
 
  2.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