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15 11: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第三章第六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人员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二)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募集推广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资产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五)成立及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六)投资交易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七)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八)权利行使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十)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集合计划终止,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十一)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出具资产托管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4.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5.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
 
  9.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