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12 11:04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五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其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4)证券公司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5)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
 
  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自营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3)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报备其通过自营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3.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