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4 13: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二)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
 
  2.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3)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5)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3.金融债券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3)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一般规定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4)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