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2 11:35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第三章第三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业务规则
 
  1.接受或终止委托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在终止委托关系后,财务顾问应根据终止事项的不同原因、时点等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程序,主要规定包括:
 
  (1)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若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2)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3)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2.尽职调查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査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据此在专业意见中对重要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
 
  3.辅导与验收
 
  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进行辅导,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
 
  4.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査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5.接受监管机构审核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6.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7.工作底稿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8.保密责任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9.公平竞争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10.接受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