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11 17:16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等。
 
  (二)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3.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4.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5.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1.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2.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五)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1.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7.从重处理和减、免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1)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2)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3)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4)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5)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6)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