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治理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2-22 17:0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治理(第二章第一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
 
  2.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1)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2)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董事会的要求
 
  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设置、议事规则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4.对监事会的要求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大)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5.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不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3.保守客户秘密;
 
  4.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5.完善客户沟通、投诉处理机制;
 
  6.履行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