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机构投资者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2-15 17:2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机构投资者(第三章第二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以有价证
 
  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投资银行、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各种福利基金及金融财团等。美国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
 
  (2)投资管理专业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
 
  (4)投资行为规范化。
 
  3.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4.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政府机构类投资者,是指进行证券投资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特点是,通常很少考虑盈利,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政府机构类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2.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从各国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以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平抑市场非理性的巨幅波动。在我国,这类机构投资者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等。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金融机构类投资者,是指进行证券投资、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基金、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等上市证券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抵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3.保险经营机构
 
  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以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提及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由原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同时新增保险资金三大投向,分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其实质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201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
 
  2.简化额度审批管理;
 
  3.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
 
  4.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QF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这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
 
  我国要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对各种类型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如下: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批准的交易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30%,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对于资金的流向控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RQFII与QFII的主要区别:
 
  1.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2.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3.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4.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QD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QDII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7)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
 
  (六)基金类投资者
 
  基金类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等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为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其性质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2)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规定,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4.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