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2-05 17:4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1.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1)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2)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3)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4)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5)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人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记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2.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3.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审核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对会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1)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协会诚信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会员诚信信息。
 
  (4)地方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辖区内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5)会员可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会员查询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6)从业人员可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7)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1)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2)会员、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会员或从业人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1)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3)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1.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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