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保密条款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30 10:40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五章第四节保密条款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1)保密协议的具体解析
 
  有关本次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框架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有关商业活动不公开的项目资料、募资材料、合作方背景资料等信息)均属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当PE看了企业的商业计划书后,对企业产生兴趣,并有意向进一步接触时,就应当签署保密协议,这种保密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一份协议。
 
  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且如另一方要求,需要透露信息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争取保密待遇。应法律法规或政府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尽管有上述说明,但在本次投资完成之后,公司有权将投资的存在、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事项披露给公司投资者、投资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顾问、业务伙伴和诚信的潜在投资者、员工、贷款人和业务伙伴,但前提是,公司已要获知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承担信息的保密义务。”
 
  (2)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就是规定受许可方应对供方转让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保证不将这些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供方的权益,保持专有技术的价值。
 
  (3)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有关事项。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
 
  (4)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要求员工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拟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种类、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方式以及泄密后的法律责任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保密事项协商,并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5)保密条款需协商订立
 
  只有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的商业秘密条款才是有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就说明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由劳动者认可的,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加入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行为,应视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故保密条款无效,员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擅自泄露了单位的秘密,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追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