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各类资本的比较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3-27 13:56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基础知识》第二章第一节各类资本的比较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一)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
 
  1.公司债权方,如债券持有者或银行,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但不管公司盈利与否,公司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按期支付利息且到期归还本金。
 
  2.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普通股股东可以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以代表他们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行。
 
  (2)董事会选聘公司的经理,由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3)经理拥有对公司大部分业务的决策权,无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但对于一些重大事务的决定,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则需要股东投票表决通过。
 
  (4)普通股股东有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分配多少股利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果、再投资需求和管理者对支付股利的看法。
 
  3.优先股
 
  (1)优先股没有到期期限,无须归还股本,每年有一笔固定的股息,相当于永久年金(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但其股息一般比债券利息要高一些。
 
  (2)优先股一般情况下不享有表决权。实际上,优先股是股东以不享有表决权为代价而换取的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3.不同类型证券的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不一样,见表7-1。
 
 
  (二)清偿顺序
 
  1.债权资本
 
  (1)债权资本是一种借入资本,代表了公司的合约义务,因此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拥有公司资产的最高索取权。
 
  (2)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是最后一个被偿还的,剩余资产在普通股股东中按比例分配。
 
  (3)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的资产在不同证券持有者中的清偿顺序如下:债券持有者先于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
 
  2.权益资本
 
  (1)权益证券投资者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即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
 
  (2)公司作为法人(称为公司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此种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分离,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损失以其投资金额为限,即最大损失也不会超过股东在公司的投资金额。
 
  (三)风险和收益特征
 
  1.不管公司盈利与否,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获得固定利息且到期收回本金;而股权投资者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可获得股息。
 
  2.在面临清算时,债权投资的清偿顺序先于股权投资,当剩余价值不够偿还权益资本时,股东只能收回一部分投资;更严重的是,可能损失所有投资。
 
  3.股权投资的风险更大,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其收益应该高于债权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