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关于销售货物的知识点解析
作者:泽稷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12 09:10

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货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四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知识点】:销售一般货物
 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案例2】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新试制的一批服装共计1000件赠送客户,该批服装每件成本为7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税法规定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税法规定2】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非应税消费品)
=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案例】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新试制的一批服装共计1000件赠送客户,该批服装每件成本为7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解析】
(1)甲企业以自产的服装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
(2)该批服装是新试制的,没有同类价格,应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3)甲企业该批服装的组成计税价格=70×1000×(1+10%)=77000(元)
甲企业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7000×17%=13090(元)